辦理住院手續
參保人員在辦理住院手續時,必須持本人醫療保險卡(或社會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證,以便醫院核實患者身份并錄入費用信息。如因特殊情況沒有攜帶醫療保險卡就醫,應向醫院說明情況,并于3日內將醫療保險卡和居民身份證交給醫院辦理補錄手續,否則住院費用由個人全額先行支付。
住院費用承擔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符合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即:三個目錄)并超過起付標準以上費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其中:乙類藥品需患者首先自負10%,大型檢查及醫用材料患者首先自負2%;床位費標準為三級醫院80/天,二級醫院60/天,一級醫院40/天。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以外的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城鄉居民:鄉鎮衛生院、一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標準為2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標準為500元。
城鎮職工:三級醫院、二級醫院、一級醫院、鄉鎮及社區醫院住院起付線標準分別為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當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線為首次起付標準的70%,當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線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參保人員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做一次住院結算。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大額補充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區外報銷比例較統籌區域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降低10%;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符合規定的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提高5%的報銷比例;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危、急、重癥需搶救的除外),按規定降低報銷比例10%。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對符合大病保險賠付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保險合同進行賠付,年度最高賠付限額14萬元。符合醫療救助政策規定的,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0萬元,超過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按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公務員醫療補充政策規定比例報銷。
住院就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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